数据处理

根据2016年4月27日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13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特此告知:

1) 您的个人数据控制者是Centoro S.A.(Centoro),其总部位于格丁尼亚(81-451),地址:Zwycięstwa大道96/98号;

2) 我们仅处理代表或经授权代表与数据控制者合作的公司或实体行事的人员的数据,以及作为数据控制者开展的营销活动潜在受众的公司或实体的数据,特别是这些人员的姓名、所任职位或职务、电子邮箱地址及联系电话;

3) 我们不处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9条所指的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

4) 个人数据将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a) 为了开展共同的商业项目,以及履行委托或已签订的合作协议;。
  2. b) 为了推广数据控制者或其合作伙伴所提供的服务;
  3. c) 基于潜在受众的活动信息,寻求面向企业的服务的最优解决方案;

5) 数据处理的依据是您通过联系我们所表达的自愿同意(《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第1款第a项),或我们获取的您自愿提供的信息,例如通过在公共领域(互联网、报刊)发布的公告或合作提案所提供的信息, 其依据在于数据控制者作为拥有信息库的主体,该信息库包含对公告或合作提案所涉领域内合作感兴趣的各方,且数据控制者具有特殊需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6条第1款f项);

6) 合作伙伴公司中联系人个人数据可能会被提供给与数据控制者在后者开展的商业活动中进行合作的实体;

7) 个人数据仅在获得相关单独同意后,方可转移至境外或提供给国际组织;

8) 合作伙伴公司或实体中联系人个人数据将予以保存,直至获悉该数据已过时或收到删除请求为止;

9) 任何个人数据被处理的个人,均有权访问其个人数据的内容,并有权要求更正、删除、限制处理、数据可携权、提出异议,以及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同意,且该撤回不影响在撤回前基于该同意所进行的处理的合法性;

10) 任何认为我们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违反了2016年4月27日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或其他关于个人数据处理的法规的人,均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投诉;

11) 我们对合作伙伴公司或实体中联系人个人数据的处理,是正确履行合同或委托以及提供我们所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若未提供个人数据或撤回对我们处理该数据的同意,可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或无法继续合作;

12) 在我们的业务运营中,我们不会对商业合作伙伴代表的个人数据进行用户画像分析,也不会基于用户画像分析作出自动化决策。